<p> 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br> 《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br> (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br> (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br> (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br> (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br> 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情况决定保护水平。巴黎公约规定了某些方面的最低保护要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