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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1月31日起,新消费产生的积分有效期由原来的“最短1年,最长2年”更改为固定有效期24个月,积分将逐月过期,过期日为每个自然月月底。如持卡人在2010年3月1日至3月31日获得的积分将在2012年3月31日过期;以此类推,2010年4月、5月、6月……产生的积分,将在2012年4月月底、5月月底、6月月底……过期。2010年2月前产生的积分,过期日期将延长至原过期日当月月底。例如,原2010年3月1日有积分过期,该批过期积分过期日将延长至2010年3月31日。积分逾期不兑换,将被取消。最近三个月积分到期日将会显示于持卡人每月的账单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