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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软件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等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所称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