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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不直接作用于人。<br>
⑵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这是由于他们具有国家代表的身份,而不是由于他们的私人身份。如果没有国家的权利或者他们不是外交代表,就不能享有这些权利了。<br>
⑶在一些国际公约中,有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能直接赋予个人以基本人权,而是由国内法加以规定和赋予的。国际公约上有关基本人权的规定,意味着缔约国确认个人享有某些权力,并承担国际公约的义务,赋予和保障个人的某些权力。<br>
⑷国际法关于惩处个人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定,意味着任何国家和国际法庭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有实施惩处的权利,而罪犯所属国则负有不得保护和干涉的义务。<br>
⑸关于规定个人在国际法庭上诉讼权的条约甚少,而且有着某些地区的特殊性质。因此并没有形成普遍的国际法规则。从国际实践来看,重要的国际法庭是排除个人的诉讼权的,个人不能充当国际法院的当事方。<br>
因此,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