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各级中央政府主管官员的考核。两汉时期,由皇帝考核丞相、三公。在皇帝不亲政事的情况下,由尚书代皇帝行使考核权,并交皇帝核准。九卿则由丞相和御史两府联合进行考核。 <br>(2)对地方郡国长官的考核。通常由丞相、御史三府通过上计形式进行。上计考课分为常课和大课。 <br>(3)郡对县的考课。常采用“秋冬集课”的方式,一般利用大会都试的机会进行,令长必须参加。到东汉时,令长不再亲行,而遣丞慰以下至郡国上计。 <br>(4)对各级官府的非主管官员,由各部门主管官员负责考核。 <br>(5)考课完成后,按官员政绩和品德分别作出结论并给予奖罚。考课成绩特别优异者称“最”,对成绩优良者分别给予褒奖、增俸、赐金、升职、赐爵等各种奖励。考核考核成绩较差者被称为“殿”,要追究责任,给予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