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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被害人的配偶找县法院。被害人的配偶到县法院去起诉时,县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直接受理;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是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县法院告诉被害人的配偶:你要么去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要么找中级法院。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时间:2022-01-04 23:14 关键词: 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

答案解析

<p> ﹝1﹞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做法都不正确。<br> ﹝2﹞公安机关的错误: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做出立案的决定。但公安机关错误的做出了不立案的决定。<br> 法院的错误是:第一,当本案被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近亲属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便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县法院错误地认为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不能直接受理。第二,此案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的理由也不成立。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