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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制裁体系中,除刑罚外,还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制中的一种制裁措施,它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br>
1、使用的对象不同。刑罚的适用对象为犯罪人,对实施了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刑罚。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行为仅违法非刑事法律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人。<br>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和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剥夺期限也是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是有别于刑罚。<br>
3、适应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有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br>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只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br>
5、确立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立,即只能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而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