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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合同的效力直接联系的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效力(狭义上的合同效力)。<br>
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其成立要件包括: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br>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br>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