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吴某租用的私房遭受了火灾,吴某全家急需住房,恰巧吴某的同事张某正需钱用,愿意把自己的两间平房卖给昊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向张某支付房价款6000元,张某将两间平房的所有权转移于吴某。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部门因故当天不办公。因此双方商定,吴某先付款6000元,张某把房交付吴某居住,以后另定时间补办过户手续。在之后的一年中,吴某多次找张某同去办理过户,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吴某入住该房一年后,该房被市政划为拆迁范围,由某开发公司负责拆迁。此时张某找到开发公司,声称吴某所住的房屋产权人系自己,开发公司应与自己签订私房拆迁补偿协议,为自己安排住房。吴某则主张所住的房屋已由自己买下,现在由于张某的过失未办过户,开发公司应该给自己安置。开发公司认为,吴某与张某的买卖行为是不合法的,吴某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要求吴某在拆迁前自己找住处搬家。吴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公司为自己安置住房。 吴某能否主张享有房屋产权?


时间:2022-01-04 10:31 关键词: 00169房地产法

答案解析

虽然房屋买卖各方订立了协议,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已入住,但由于未经登记过户,吴某仍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