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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br>
(1)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r>
(2)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r>
(3)共同地域管辖的规定为: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动产所在地跨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则这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