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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br>
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br>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br>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br>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br>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br>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