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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区人民法院的决定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根据这一规定,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做出后,尽管自诉人或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依法提出了上诉或抗诉.也应将在押被告人立即释放。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及时恢复已被宣告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的人的人身自由.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区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判决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王某。只有二审法院变更了一审裁判,对被告人改处拘役、徒刑后,才应根据二审裁判再行将被告人予以收押执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