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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时间:2022-01-04 04:00 关键词:

答案解析

B
《刑法》不但在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普通诈骗罪,还在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八种具体的金融诈骗罪,在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在本题中,甲的行为如果属于诈骗罪的话,只能构成诈骗罪,而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这是因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前者要求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而后者则无此要求。本题中,乙实际上并未向甲借款,因而也就谈不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而甲的行为构不成合同诈骗罪。而甲以非法占有乙的财物为目的,以虚构乙曾向甲借钱12万借据的手段,利用伪造证据,通过法院判决骗取乙的财物,这即所谓的“诉讼欺诈”。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