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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合伙制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只有少数国家将合伙制企业区别对待,比如把从事生产经营的合伙制企业认作法人,其他的不认作法人。由于各国政府对合伙制企业性质认定的差异,导致了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把合伙制企业当作一个纳税实体,甚至当作法人进行征税;比较多的国家对合伙制企业营业利润不征公司税,而只就各个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征税。<br>
因此,涉及合伙制的税收筹划应关注如下:<br>
(1)要认真分析各国对合伙制企业的法律界定和税收规定,并从其法律地位、经营和筹资便利、税基、税率、税收待遇(例如是否可以享受协定的条款规定)等综合因素上进行分析和比较,因为综合税负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以偏概全。<br>
(2)从多数国家来看,合伙制企业税负一般要低于子公司制,这是合伙制税收利益所在,但如果合伙制也按照公司制对待,这个优势将失去。<br>
(3)在比较税收利益时,不能仅看名义上的差别,更要看实际税负的差别。比如对重叠课税是否采取“整体化”措施?“整体化”制度下重复征税消除的程度如何?因为完全的整体化,意味着重叠课征彻底消除,公司制税负与合伙制税负便相互接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