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br> ①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广泛参与的国际环境合作;<br> ②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应当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合作;<br> 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特点所决定的。当今世界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是普遍的、全球性的、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体现着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国际环境法中所谓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跨越国界的和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避免其影响,也没有哪个国家或者国家集团能包办解决所有的环境问题。因此,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必然应该是全球性的,所有的国家不分大小、贫富都应当并且有权参与其中。而且国际环境合作也是保障所有国家有效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的唯一途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