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相对于子公司,其利弊条件可简述如下:首先,有利的方面有登记注册简单、快捷、可以不缴纳资本注册税和相应的印花税,但同时不利的方面有在东道国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资格享受当地政府向当地法人企业提供的免税期或其它投资鼓励措施;其次,有利的方面有将利润汇回总公司无须纳税,避免对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但不利的方面有一旦取得利润,总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要就这些境外利润向其居住国纳税,当国外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无法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再次,有利的方面有费用和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但不利的方面有总机构应承担国外分支机构的所有义务;最后,有利的方面是有可能利用避免国际双重纳税中最有利的形式——免税法,而不利的方面为假如在今后转变成子公司,可能要对此产生的资本利得征税等;子公司与分支机构恰好利弊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