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商鞅关于法的起源及其变化发展的理论,是他进行社会改革的和变法的理论根据。<br> (1)商鞅变法是以其进化的历史观为为理论根据的。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他说:“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宫。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尚)贤废而贵贵立矣。”“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在上世阶段,“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中世时“上贤而说仁”,即以道德观念的“仁”来维持社会秩序,没有强制手段。到了“贵贵而尊官”的下世,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出现了“圣人”制定出各种制度以“定分”、“止乱”。首先是“定分”,“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这实际是上确认土地的其它财产的所有权,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是“立禁”,即制定侵犯私有财产等行为的法律、禁令最后是“立官”、“立君”,即设立官吏以及统辖官吏的国君。商鞅所讲的“定分”、“立禁”、“立官”、“立君”,就是国家和法律产生、建立的具体过程。显然,商鞅对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不科学的,把国家和法律看成是“圣人”为了救乱而创造也是毫无根据的。但这种法的起源论摆脱了天命神权观念,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力图从财产关系上来探讨法的起因,这是难能可贵的。<br> (2)变法论。为了推行变法,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变法论。变法前夕,商鞅同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进行了一次是否要变法的论争,《商君书•更法篇》生动记录了这次论争的内容。甘龙、杜挚等竭力反对变法,公然提出了“法礼无过,循礼无邪”的口号。商鞅从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观点出发,认为治民的礼与法不应一成不变,如果不适合形式的需要,就应该加以改变。“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所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古代先进的帝王常常是“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鞅不但反对复古倒退,而且反对保持现状,固步自封,明确提出“不法古,不修(循)今”的主张。“法古则后于世,修今则塞于势”,统治者制定政治和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明世俗之变”。只有“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才能治理好国家。显然这是一种顺应历史发展的进步思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