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不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中方合作单位只有四种单位可以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个人或企业都不可以。<br>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br>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br>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br>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br>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br>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br>
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br>
中方合作单位依据哪个国家规定申请批准文件?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向谁申请批文?这还需要国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