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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br>
一,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宋神宗继位之前,朝廷曾颁布朋“禁擅镌”的命令。<br>
二,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br>
三,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地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俯视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br>
四,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己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它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br>
五。法国1791年颁布《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己出现相当程序的整合与趋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