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社会保障立法缺乏合理的理念。<br>
即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立法理念,这是吸收发达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长期协调、和谐发展的战略观,在忠骨社会保障立法中还未能真正清晰地体现出来。<br>
(2)立法缺乏统筹规划,体系结构残缺。<br>
社会保障内容与非社会保障内容混合在一起,但又不能作为实施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而以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等为骨架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未得到确立。<br>
(3)法制建设的层次低。<br>
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少,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多,这种局面表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低层次性和不稳定性。<br>
(4)交流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br>
一些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却只能用行政法规代替,而有的可以由国务院颁行的法规却变成了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这种局面未后续立法工作的顺利发展增加了障碍。<br>
(5)欠缺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br>
中国现行的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障规则客观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有的甚至直接同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障规则相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中国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br>
2.发展趋势:<br>
(1)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br>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大量地表现未地方立法。但是,进入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时,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就社会保障进行立法,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社会保障制度走向统一的基本保证。<br>
(2)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重建仍然处于探索与试验阶段,社会保障立法表现出过度的分散性,它不利于社会保障的整体发展和全面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保障项目的均衡发展和协调发展。因此,现阶段应该考虑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br>
(3)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社会保障应当通过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并以其统率行政法规来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经历了较长时期的行政立法阶段,许多行政法规事实上已经为国家立法机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应该适时进入全国立法阶段了。人大立法是整个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建设的最<br>
高保证。<br>
(4)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和效应的发挥与释放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做后盾。一方面,应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尽快建立起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另一方面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