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本题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依《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虽未确定先后履行顺序,但对于交付房屋所有权而言,不存在部分履行的问题,买受人甲已付20万元,只剩5000元未付,该5000元相对于20万元而言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依照通常情况,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部分仅为该5000元,因乙无法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依照诚信原则,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本题A选项将同时履行抗辩权置于诚信原则之外,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故错误。本题B选项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解除合同混为一谈。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中,不存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本题D选项认为买卖合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故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