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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着这样几个方面的差异或者根本对立:<br>
第一,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来说,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而在人治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就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br>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而在人治之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br>
第三,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在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于权力,但这是就整体而言的。但在人治之中,权力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br>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br>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之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但是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民主是人治的天敌,所以,所有的人治都必然会反对民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