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br> 2.从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相比较,呈倒置样态。<br> 3.被告举证出于下列原因:<br> ①针对诉讼的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它是由作为行政机关作出来的。<br> ②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它居于主导地位,其实施的行政行为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br> ③让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导向上的意义。<br> ④从总体上说,行政机关的证明能力要比行政相对人强,由行政机关举证,更符合证明责任配置中的公正原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