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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投资的特点决定了政府的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一般应限于社会公共需要投资和基础产业的投资。<br>
第一,政府属于宏观调控主体的地位,可以从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角度来评价和安排自身的投资,可以盈利或微利,从局部看也可以无盈利;而非政府部门则居于微观被调控的客体地位上,作为独立的产品生产经营者,从微观效益和微观成本角度来评价和安排自身的投资,追求盈利性。<br>
第二,政府资力集中且雄厚,多半是无偿的,可以投资于大型项目和长期项目;而非政府部门资力分散且规模相对较小,社会筹资既受限制又要偿还,无力承担规模较大或时间较长的投资项目,只能从事周转快的短期性投资项目。<br>
第三,政府从社会出发可以从事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一般的投资;而非政府部门从一行一业出发,除非受政府法律干预或社会公众压力,投资一般只顾经济效益。因此,政府投资一般限于社会公共需要和基础产业投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