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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面领导。行政首长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负有全面领导权,副职协助其进行工作,或受其委托分管某一方面要求。<br>
②最后决定权。行政首长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并在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最后决定。<br>
③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就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br>
④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行政首长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全面负责,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请示、报告,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的指示、指令等,均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签署。</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