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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民法通则》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作出了一般性规定。<br>
②《民法通则》第147条—149条,关于结婚、离婚、扶养、遗产继承的规定。 附条文如下: 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br>
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