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包括:<br>
①我国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br>
②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br>
③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br>
一、管辖法院<br>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于申请应由下列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人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的,为其财产所在地。<br>
二、法院的审查<br>
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程序执行;如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br>
三、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裁决的期限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的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申请必须在2年内提出。与我国有协定或双边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无条约关系的情况下,外国仲裁裁决要在我国的承认的执行,从法律上讲,我国人民法院没有承认及执行的义务。但是,在互惠的原则下,如果该国裁决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承认和执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