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分期假设,有可能存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交易的发生与实际现金收入或支出不一致的情况,会计上用以决定何时确认交易(或事项)以及什么样的交易应予以确认的标准或依据,称之为会计基础或会计处理基础。会计上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核算基础。<br> (1)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标准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凡是当期已经发生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现金是否收付,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核算;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现金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能够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核算。<br> 权责发生制强调了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也就是收入的发生与现金的实际流入时间可以不一致;费用的发生与现金的实际流出时间也可以不一致。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收入的归属期间应该是产生收入(如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会计期间,费用的归属期应该是费用所服务的会计期间(如借款产生的利息、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等)。这样就会在确认收入、费用的同时,引起对应收、应付、预收、预付项目的相应调整。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下,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能够更准确地衡量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绩效。<br> (2)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立的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准确认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一种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凡是在本期收到的现金,不论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进行核算;凡是本期付出的现金,不论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进行核算。<br> 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下,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现金的实际流入、流出是一致的,收入不一定在其产生的会计期间确认为收入,费用也不一定在其所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下,一律以本期实际收到的现金作为本期收入,以本期实际支出的现金作为本期费用,不需要调整应收、应付、预收、预付项日。<br>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