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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丙公司有权主张合同有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时间:2022-01-02 11:16 关键词: 法律行为与代理

答案解析

A
(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