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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张三、李四、王五筹备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张三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公司的一间房屋办公,月租金2万元。甲公司成立后立即入住该房屋并开始经营,后甲公司和张三均未支付乙公司相应的租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该租赁合同

B、由于合同当事人为张三和乙公司,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张三支付租金

C、由于甲公司成立后未对该租赁合同进行确认,如果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由于甲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时间:2022-01-02 10:50 关键词: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会计考试

答案解析

D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甲公司入住了该租赁房屋,享有了合同权利,因此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