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进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不得担任管理人,丙律师事务所已经超过了3年;
(2)选项B;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3)选项C;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终身不得担任管理人(与现在是否重新取得无关);
(4)选项D;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