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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A、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

B、甲公司董事丁

C、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乙

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

时间:2022-01-02 10:45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综合练习

答案解析

A
(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进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不得担任管理人,丙律师事务所已经超过了3年; (2)选项B;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3)选项C;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终身不得担任管理人(与现在是否重新取得无关); (4)选项D;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