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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时间:2022-01-02 10:04 关键词:

答案解析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