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应以其取得的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C、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D、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E、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