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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选择是指人们选择通过民主政治过程来决定公共物品的需求、供给与产量,是把个人选择转化为集体选择的一种过程或机制,是对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决策,是一种政治过程。作为一种政治过程,公共选择有着不同的方面,要经过立宪、立法或议会与行政和司法三个阶段。在立宪阶段,公共选择要决定公共物品的决定规则,即决定按何种原则把社会各成员的偏好汇总起来,以确定社会需求的公共物品量,按何种原则确定各阶层要负担的税收。立法阶段要在现行规则和法律范围内展开集体活动。在行政和司法阶段,公共选择的主要内容是由政府行政机构生产和提供社会所需要的、议会所决定的公共物品,即将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付诸实施,执行立法阶段所通过的各项决策。<br>
(2)借鉴意义:首先,对合理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基本思路是:政府干预是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而不是取代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避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其次,对政治体制及行政体制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政治及行政体制的改革,是改革和完善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的重要前提。再次,对实现公共决策(政府决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最后,对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正视政府行为的“经济人”特征具有借鉴意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