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大学试题
CMS专题
工学
经济学
专升本
法学
教育学
历史学
更多分类
搜索
题库考试答案搜索网 > 题目详情
当前位置:
首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解释为( )。
>
题目详情
问题题干
答案解析
相关问题
热门问题
最新问题
问题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解释为( )。
A、字面解释
B、限制解释
C、扩充解释
D、体系解释
时间:2022-01-02 02:57
关键词:
答案解析
B
B【解析1限制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对法律所作的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下列做法法院均应给予支持,除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解释为(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
最新问题
单选,16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4条明文规定,国家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共同财产。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所有。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结婚。
别人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