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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br>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辖区,但不得与全国行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能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特别行政区。<br>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实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时间开始时生效。我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实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br>
(3)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该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上述规定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境内一切企业的劳动关系,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适用,使看其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合同关系,就应该适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