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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br>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谓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br>
(2)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的原因:<br>
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br>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与治理已成为可能。<br>
(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原来的各个部门法都不能满足这种需要,而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并能对环境与资源进行整全,全面保护的法律部门来满足这种需要,这就促进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工业社会的一个新兴部门法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