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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宗旨是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之一就是为外国投资在发展中国家遇到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担保。<br>
其内容主要包括:<br>
一、承保险别<br>
1、货币汇竞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的另一指向,并兑出东道国境外。<br>
2、自戕和类似的投资风险是指东道国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br>
3、违约险;<br>
4、战争和内乱险;<br>
5、其他非商业风险。<br>
二、合格的投资,为了确保机构所担保的投资在东道国享受公平待遇和受到东道国的保护,机构对担保的客体即外国投资在条件内容、形式和时间上作了种种限制,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投资,才具有合格性,才可在机构进行担保。<br>
三、合格的投资者,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伙、非法人社团和分支机构,不能以实体的身份向机构申请投资。但合伙中的合伙者,非法人团体的成员,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有者,可以分别以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向机构投保其各自在项目中的投资,即机构可就合格投资者在某一投资项目中相应的股份担保。<br>
四、合格的东道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同意多边投资机构担保特定风险的国家、是一个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br>
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代位权。<br>
作用:<br>
(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br>
(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br>
(3)担保的投资更具有发展性质。<br>
(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