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次日签订了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直到2011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经同意,A房地产公司改变该项目部分土地用途,()。
A、A.必须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B、不需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C、必须相应调整地价款
D、不用调整地价款
时间:2021-12-30 11:03
关键词:
房地产权利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